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新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作为根本遵循,贯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全过程,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制定《规则》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生动体现。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取得的成效,归其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也体现了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领导权在党中央。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执纪执法的基础工作,同样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次党中央制定《规则》,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整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总结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形成的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中央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为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规则》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贯穿处理检举控告全过程。在指导思想上,《规则》第二条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基本职责上,《规则》第叁条强调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接收受理上,《规则》第十一条明确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党组织问题的检举控告,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领导。在办理处理上,《规则》第叁十九条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以强化党委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重要环节的审批把关。在综合运用上,《规则》第叁十一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第叁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以增强政治敏感性,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作用,为党中央决策以及各级党委做好工作提供参考。
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是贯彻执行《规则》的根本保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实践证明,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党委(党组)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规则》的通知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贯彻执行《规则》提供坚强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